標準銷售條款與條件
最後更新日期:2026年6月19日
一、適用範圍與優先性
本標準銷售條款與條件(以下簡稱「本條款」)適用於旭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與客戶之間所有商品買賣及服務提供關係。客戶明確放棄其自身之標準採購條件,縱該等條件係於本條款之後制定,亦同。任何對本條款之減損或變更,須事先以書面方式經本公司明確同意,始生效力。
二、付款條件
除發票或訂單上另行載明付款期限者外,本公司開立之發票應於發票日後二十一(21)個工作天內支付。如客戶未於到期日前完成付款,本公司有權就到期未付金額請求按 10% 計算之固定遲延利息,並得於不另行通知之情形下,暫停一切服務之提供。
如付款於到期日後逾六十(60)天仍未完成,本公司保留委由第三方債務催收機構處理之權利。一切相關之法律及催收費用,均由客戶負擔。
三、扣繳稅款
部分國家或地區依其國內法令規定,對發票金額採源頭扣繳稅款。任何源頭扣繳之稅款應由客戶逕向當地稅務主管機關繳納。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承擔與當地國家法令相關之任何稅費。發票金額應由客戶全額支付予本公司,且不應包含因客戶所在國家法令所生之任何費用。
四、服務履行
本公司將盡其最大努力,依約定時程提供高品質之商品與服務。然本公司之義務僅為盡力義務(obligation of means),而非保證達成特定結果之結果義務(obligation of result)。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被客戶要求以第三人身分介入任何由終端消費者對客戶提起之損害賠償請求。
五、爭議與申訴
客戶就商品交付或服務提供如有任何申訴或主張,應於商品交付或服務完成後八(8)日內,以掛號信函寄送至本公司登記地址通知本公司,否則該等申訴或主張不予受理。
六、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公司與客戶間之一切契約關係,均以中華民國法律為唯一準據法,並合意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條款僅為標準範本,實際商業條件以雙方另行簽署之合約為準。